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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至2022年2月11日,总局接连发布了27个公告,合计69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
第三章 审查和发布
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批准、发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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