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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 CNAS 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由于申请人的不诚信或不能遵守 CNAS 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 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2)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 6 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3) 由于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4) 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主要人员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