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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内部校准有如下要求:
(1)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2)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3)实施内部校准应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或标准物质(计量标准)以及辅助设备,其量值溯源应满足CNAS-CL01第5.6条“测量溯源性”和CNAS-CL06《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4)实施内部校准应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方法。使用外部非标方法时应转化为实验室文件。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过确认。
(5)内部校准活动应满足CNAS对校准领域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6)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7)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程序、质量监督计划应覆盖内部校准活动。
(8)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
(9)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