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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是否要进行核查?
A+ A-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答:在JJF1001-2011中,标准物质被定义为“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认可准则》5.6.3.3条规定“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由此可见,标准物质需要进行核查。

       标准物质分有证标准物质和非有证标准物质。有证标准物质是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证书上给出的每个特性值都附有不确定度和溯源性。非有证标准物质是指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标准物质,包括:参考(标准)物质、质控样品、校准物、自行配置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等。

       对于有证标准物质,核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其证书要求进行储存,以确保该标准物质的量值为证书所提供的量值。若发现出现了偏差,实验室则应对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进行重新验证。

       对于非有证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可采用:

     (1)定期用有证标准物质对其特性量值进行期间核查;

     (2)若实验室无法获得适当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可考虑实验室间比对、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测试近期参加过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样品、检测具有足够稳定的不确定度与被核查对象相近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样品以及交接批次试验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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