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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证书做出符合性声明时,是否要考虑不确定度?
A+ A-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答:《认可准则》5.10.4.2条规定“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声明,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哪些条款”;“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不确定度”。由此可见,校准证书是关于量与功能性检测结果的报告,当需要对结果作出符合性声明时,通常评定其示值误差是否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此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按照JJF1094《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规定,对测量仪器特性进行符合性评定时,若评定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image.pngk=2时的U )与被评定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之比小于或等于1:3时,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对符合性评定的影响可忽略不计,此时被检仪器示值误差的绝对值若小于或等于被检仪器示值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可以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若评定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image.pngk=2时的U )与被评定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之比不满足小于或等于1:3时,必须要考虑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对符合性评定的影响。即当被评定的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与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之差时可判为合格;当被评定的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大于或等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与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之和时可判为不合格;当被评定的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既不符合合格判据又不符合不合格判据时,不能下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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