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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3条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视同初次申请,故此要求适用于初次申请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认可。子领域和频次要求见CNAS-AL07《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初次/扩项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子领域范围内,可不提交参加能力验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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