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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CNAS对实验室做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须在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24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2)由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自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实验室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3)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实验室,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