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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对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详细过程,并给出给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
(2)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检定或校准多种参数,则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3)原则上对每一个测量点,都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4)如果检定或校准的测量范围很宽,可分段给出其测量不确定度;对于校准来说,如果用户只在某几个测量点或某段范围使用,可以给出这几个测量点或该段范围的测量不确定度。
(5)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的,
,扩展不确定度应当用
表示。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由规定的置信概率P并根据被测量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应该用表示
。